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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琦
发表于 2008-12-2 10:03:50
单位: 北京天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电话:89589910-6613
E-mail: liuqiyouwu@sina.com
QQ: 86802556
ID: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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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固定资产帐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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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江阴市成立了一家分公司,总部在北京,因分公司刚成立时基本户未弄好,所以一部分固定资产放在了总公司帐上计提折旧,基本户开好后,分公司独立做账核算,那么分公司原在总部入账的那部份固定资产账务怎么处理,要不要转过来,还是继续留在总部?如果这样,我每期的计提折旧科目怎么处理?还要计提吗?分公司的税务要求总公司给分公司开发票,如何处理对双方有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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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
发表于 2008-11-13 14:22:16
ID: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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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投资性房地产转让时如何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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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投资性房地产对外转让时,计算营业税是按转让价格还是按转让价格减去购入进的差额来计算营业税?目前各辅导书上的解法不一。
回复(于 2008-11-13 14:23:54 ):
您好,需要明确您的房地产的来源是什么,如果购买或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得来的,则是按余额计税,其他情况是按全额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所以要结合您单位的实际情况予以判断是否余额计税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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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美
发表于 2008-11-4 8:41:21
ID: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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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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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昨天的解答!
另外还有疑问,那部分闲置的厂房也要交房产税吗?(86)008号上面不是有说“企业停产注销后闲置的房产”是不用交房产税的?
回复(于 2008-11-5 8:43:25 ):
1、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对下列情况,纳税人可以提出享受房产税政策性减免税的申请:
(1)企业停产、撤销后,闲置不用的原有房产。
(2)企业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
2、若仅是税务证注销,工商登记没有注销,还具有法人资格,应当缴纳。
3、若工商登记也已注销,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税局提出申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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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美
发表于 2008-11-3 12:58:40
E-mail: bamboo206@hotmail.com
ID: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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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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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厂已经注销了税务证,原因是停产歇业,原有厂房有一部分出租,一部分闲置,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还要交房产税,怎么交?
回复(于 2008-11-3 21:03:36 ):
1、须交纳房产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具体采用哪种计算方式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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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花
发表于 2008-10-28 14:54:25
ID: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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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农药生产和销售企业的减免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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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农药的中外合资企业,目前已取得中国发改委农药生产核准,目前还有两年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目前现拟设销售公司一个,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销为务,请问:1.农药生产企业除增值税率为13%外还有否其它的政策优惠?比如三农方面的;2.设立的的销售公司地点哪里为妥?是分公司妥还是子公司妥?
关于农药销售公司是否有免税的政策,如有请提供具体的文号,谢谢!
回复(于 2008-10-28 14:55:44 ):
您的问题分别回复如下:
1.农药生产企业除增值税率为13%外还有否其它的政策优惠?比如三农方面的;
答复:对生产农药在增值税方面您已经提到了,其他方面如所得税是没有免税政策的,
2.设立的的销售公司地点哪里为妥?是分公司妥还是子公司妥?
答复:一般是从所得税方面考虑,分公司与总公司是合并纳税的,也就是说,如果前期有亏损则设立分公司较好,但子公司能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虽然新法的优惠少,但应该会出台后续新办企业优惠,但需要看您司是否符合条件),现在子公司分回利润也不用补征企业所得税。
3.关于农药销售公司是否有免税的政策,如有请提供具体的文号,谢谢!
答复:暂未发现相关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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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凤学
发表于 2008-10-7 22:36:15
单位: 完达山乳业
电话:0451-82353300-8037
E-mail: shizheng3@sina.com
QQ: 356294265
ID: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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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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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下属分公司停产,没有生产经营,请问李老师.其停产分公司(是个生产加工厂)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谢谢!
回复(于 2008-10-13 11:14:52 ):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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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朝
发表于 2008-9-26 20:25:00
ID: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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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旧机动车销售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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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非旧货经营企业)现有自用旧机动车需要出售(包括小轿车、卡车、大客车、面包车、四轮车等),以上车辆全部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且销售价格全部低于账面价值。请问上述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谢谢
回复(于 2008-9-26 20:31:22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A企业(非旧货经营企业)现有自用旧机动车需要出售(包括小轿车、卡车、大客车、面包车、四轮车等),以上车辆全部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且销售价格全部低于账面价值,那么售价肯定是低于原值。符合上述规定的是可以免税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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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ijiren
发表于 2008-9-10 10:25:47
ID: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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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补充医疗保险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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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中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对此,请问,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可否所得税前扣除?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计提基本医疗保险后,又按4%计提补充医疗保险,都在“其他应交款”项下核算,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审计部门认为这4%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只有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才可扣除,对吗?
回复(于 2008-9-10 10:31:29 ):
审计的意见也不是完全正确的,(1)允许预提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允许预提的范围为: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五项。
(2)扣除标准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如果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的14%之内的部分是可以扣除的,所以需要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来来判断,能否列支,列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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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
发表于 2008-9-10 10:21:40
ID: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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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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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现在将营业场所无偿出租给另外一家公司,那么是否要缴纳营业税,是出租方缴纳,还是承租方缴纳。谢谢。
回复(于 2008-9-10 10:22:4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所以您单位无偿出租场地给另外一家公司,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同类场所的市场价格出租取得的租金缴纳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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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依然
发表于 2008-9-1 10:52:37
ID: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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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跨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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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发生的费用我已经在费用中列支,但没有收到票据,如果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2008年月1-4月份我收到了票据,虽然票据是在这个期间开据的,但是项目栏中写明是07年某期间的费用,那么是不是可以算做是2007年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呢?如果是在08年4月之后才收到的,那么在做08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不可以在税前列支该费用呢?问题三:请问老师出租土地应交哪些税呢?以上问题请老师给出详细的依据。多谢。
回复(于 2008-9-1 11:07:51 ):
不可以的,因为发票没有按时取得,再者,您2007年在账务上作了费用,但是对方在账务上没有作收入,这属于违反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发票管理办法》)。2007年确认费用,但是没有合法票据,不能入账报销的,财务上只是计提核算。这主要是跨期确认费用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税目税率表明确租赁缴纳5%的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要根据营业税征收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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