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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雨  发表于  2008-8-21 9:58:01    ID:202

 

咨询主题:房地产企业的盈余公积计提比例

 
房地产企业的资本公积计提比例1、一般企业的盈余公积是不是按利润的5%计提。

  2、是不是有新的规定房地产个的盈余公积计提比例调升了?从哪里可以查找相关的文件或资料。



回复(于 2008-8-21 9:59:09 ):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两类。盈余公积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一是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2.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房地产企业提高计提比例的文件规定。


 

   张明亮  发表于  2008-8-14 15:30:39    ID:201

 

咨询主题:是否做分录?

 
我单位是新办企业,注册资本是一百万,而实收资本是二十万,其余的八十万工商局要求在三年内补齐,这样在第一年入账的时候是否做这样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然后在以后的三年里把剩余的80万按和上面相同的分录做,这样处理对吗?

回复(于 2008-8-15 10:42:07 ):

正确

 

   刘玉兰  发表于  2008-8-14 7:56:24    ID:200

 

咨询主题:个人所得税

 
老师,我们代表处的首代平时往返于上海,香港,法国,之前五六两个月的工资呢是由法国统一支付的,五六两个月,该首代在国内的时间不超过十五天,自七月开始,属于在国内的工资,将由上海支付,请问这种情况,对于五六月份,该首代的个人所得税在上海应如何申报?

  如果上述人员是一个一般代表的话,又应如何申报。谢谢!



回复(于 2008-8-14 7:57:19 ):

五月和六月首代或一般代表是否在中国。如果在中国,根据(86)财税协字第015号文件规定,对方国家的居民个人被派来华担任企业常驻代表处的代表或工作人员,属于在华有固定工作的常驻人员,其工资薪金不论在何地支付,都不适用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对于在被明确为常驻代表之前,已经先期来华为筹备设立代表处进行工作,或者在代表处先行工作,后被正式委任,属于这类情况的,也不适用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如果该个人最后没有被委任为常驻代表或者确定为代表处常驻工作人员,则可以按短期逗留人员对待,符合协定限定停留天数等条件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税。

  具体可按国税发〔2004〕9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公式计算。即: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境内外工作天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陈妍  发表于  2008-8-14 7:52:31    ID:199

 

咨询主题: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老师,您好!

  请问:一生产企业既有内销,又有出口业务,由于计算错误,多缴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年度结算时发现后,可以申请退回吗?



回复(于 2008-8-14 7:53:57 ):

是可以申请退还城建税的。注意三年的年限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由于征管法只规范税,不能规范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退还需要您与税务机关沟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马桂  发表于  2008-8-3 15:35:47    ID:198

 

咨询主题:代扣个人所得税

 

老师,企业馈赠的礼品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由企业承担,该怎么做帐?


回复(于 2008-8-3 15:36:49 ):

企业馈赠的礼品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由企业承担,作为营业外支出,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王朝  发表于  2008-8-3 15:32:47    ID:197

 

咨询主题:企业所得税

 
退回去年已交的企业所得税应计入哪个科目?我认为应冲退回当月的所得税费用科目,但也有人认为退回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影响的是上年的利润,应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到底怎样做正确?


回复(于 2008-8-3 15:33:57 ):

您好: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对于损益类科目跨年调整问题,一般都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只有所得税的税费返还,冲减的是所得税费用。

 

   苗娜  发表于  2008-7-23 15:43:20    ID:196

 

咨询主题: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需签购货合同

 
我们公司在广州设立了分公司,先正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我们准备了相关资料递交广州税务局,经过审查后,税务局要求我们提交分公司与总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但是我们分公司是直接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不经过总公司采购,分公司分销。税务局还要求以后拿到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总公司要开发票给分公司,那这样该分公司没有意义了,只要开个办事处就可以了。请问老师广州税务局这样要求对吗?是不是有如此相关规定?具体条例是什么?


回复(于 2008-7-23 15:56:39 ):

《征管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视同销售的第三款提到,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从您的表述来看,分公司设在广州,总公司不在广州,那么应该办理税务登记。也就是说分公司就是一个独立纳税人,对于与总公司的业务活动来看,会涉及开票的相关操作,所以税务机关会要求提供相关合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李昌  发表于  2008-7-23 15:32:18    ID:195

 

咨询主题:集资建房个人所得税

 
某某单位出地皮,职工集资建房出租,他们与个体商户签定的租赁协议是某某管理委员会,在税务机关申报的名称是以某某工会的名义申报营业税。每年给职工发一定的金额,在帐本上作的是冲减职工集资额,我认为是发放的是红利或是集资利息,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他们硬说没有分红,等集资款返还完了后,发的钱才是红利,我没有说税服他们的依据,请问老师谁说的对?请给出依据,谢谢!

  如果以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申报纳税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谢谢!



回复(于 2008-7-23 15:39:09 ):

我认为上述业务的实质:企业出地,职工出钱合作建房后由企业代为出租,只是以工会的名义出租,由企业和职工分成,每年发放的一定金额是职工取得的出租收入,不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企业也涉及营业税、所得税。

  如果是集资建房,一般是指职工住房,而不是用于出租,必须要有当地政府的批文,如“有市发改委建设计划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还需要有集资建房计划、有个人集资交款收据及单位补贴存款证明。以此为突破点,不符合此要求,肯定不是集资建房,集资建房审批各地均有文件可参照。

  无论是工会,还是管委会,它有生产经营活动,均应该申报,工会是企业内部机构,是代企业和职工管理出租房屋,我认为还是以企业的名义申报缴纳营业税、所得税。


 

   高丽  发表于  2008-7-21 22:33:21    ID:194

 

咨询主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固定资产残值率是多少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固定资产残值率是多少?


回复(于 2008-7-21 22:34: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看出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做出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一个合理性,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洪秀  发表于  2008-7-21 22:24:24    ID:193

 

咨询主题:电厂建设涉及的税费

 
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电厂从征用农民土地开始到电厂建成投产,分别涉及到哪些税费,比例都是多少,哪些税费可以和地方政府协商进行减免。非常感谢老师能在百忙之中给予详细的解答!


回复(于 2008-7-21 22:30:47 ):

2.安置补助费 按下列标准补偿:①征用耕地的,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从6倍起计算,人均耕地每减少66.7平方米(即一分地),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1倍(最高不超过15倍)。②征用其它农业地的,按该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③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①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确定。②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③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由于各地也有自己的土政策,所以还需要您当地的国土局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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